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種設置於公車站、機場、火車站、捷運站等大眾運輸場所的自助資訊裝置與自助資訊系統,目的在於解決年長或不熟悉操作的使用者面對自助資訊裝置時難以理解操作方式、又難以向客服清楚陳述所遇問題,導致雲端客服需耗費大量時間釐清狀況、處理效率不彰的問題。自助資訊裝置以一處理電路為核心,連接顯示電路、影像擷取電路、影像接收電路、音訊接收電路、無線通訊電路與音訊發送電路:顯示電路的介面上提供客服呼叫單元與公共運輸資訊單元等選單按鈕,當使用者點選客服呼叫單元並與自助資訊伺服器建立通話聯繫後,處理電路即執行通話指令,使影像擷取電路擷取顯示電路當下的即時顯示畫面,連同即時影像與即時音訊一併透過無線通訊電路傳送至自助資訊伺服器,並播放伺服器回傳的即時客服音訊;而點選公共運輸資訊單元時,則由處理電路向伺服器取得公車動態資訊並呈現於顯示電路。藉由直接將使用者當下的操作畫面傳遞給雲端客服,客服得以看到使用者實際所見的畫面,並能以「上方數來第二個按鈕」這類基於相對位置的描述來引導操作,從而迅速釐清使用者的疑問、有效提升客服處理問題的效率;本案並可進一步將自助資訊裝置與包含通訊電路、處理器、顯示器、播音器及收音器的自助資訊伺服器整合而構成完整的自助資訊系統。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為台灣新型專利,依專利法採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於形式審查階段發給通知函,指出本案有應予修正之情事: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準用第 22 條第 1 項之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而圖式第 10 圖所記載之「顯示器(603)」與說明書符號說明中之「服務端的顯示器(603)」,其技術用語並不一致,違反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 26 條第 4 項之規定,應予修正;通知函並一併要求就摘要、說明書及圖式其餘部分確認及修正。本案須於文到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屆期未辦理者將依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不予專利。
由於形式審查所指摘者為技術用語與符號一致性的形式記載問題,答辯時即循通知函所指逐項處理:就第 10 圖與符號說明中「顯示器(603)」用語不一致一節,於圖式修正時將第 10 圖內標示之「顯示器」文字刪除,使圖式與說明書符號說明中對元件 603 的記載趨於一致;同時依通知函要求一併檢視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其餘部分,確認用語與符號的一致性,並備齊專利修正申請書、修正部分劃線頁及修正後無劃線替換頁等文件提出修正。
由於新型形式審查係就申請時所提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不就創作的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故本案無引證前案,亦無進步性之論辯;經依通知函所指完成上開用語與符號的修正後,本案即符合形式審查之要求。本案經一次審查意見答辯即獲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